本文由梅颖医生著
有的同学看到本博前面视功能检查的正常值参考的相关文章后,发现按此正常值标准,多数人的检查结果都“不正常”。
而且就这些“不正常”的检查结果对照非斜视性双眼视异常(三)中的双眼视觉功能检查异常的判断表格查阅都“对不上”而无法有效诊断
对于这样的情况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分析如下:
1.
视功能检查的正常值标准仅用于做参考:视功能检查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物理学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受检查环境;受检者的生理、心理状态;检查者的操作细节等多种因素影响,非常复杂,所以“正常值”并不是绝对的。这种主观的心理物理学的检查结果与如验血结果的正常值不同,很难有“金标准”。比如欧洲用的sheed标准、mogan标准和国内的一些主流标准就不同。所以,当发现有检查结果“轻微异常”时,要小心甄别。
2.
视功能检查的操作较主觉验光流程复杂,视光视要通过一段时间的反复实践后才能熟能生巧,提高检查的速度和准确性。视光视也要改变“视光就是验光”的概念,把功能检查重视起来才能做好。
3.
为了避免单一的检查操作误差我们需要做多种相关的检查来减少检查结果的误差。比如:调节灵活度检查中正镜通过困难与NRA低是对应的;又比如:集合近点检查和近距的隐斜检查是相关的等。这就是为什么要诊断某一功能障碍需要多种检查手段的结果共同判断的原因。
4.
视光视遇到一些检查数据矛盾难以判断视功能障碍时要多方面考虑判断,认真甄别。先抓住主要问题来解决。分析检查结果时,要先看偏离正常值最多的异常结果来判断。比如:有同学在一个25岁的顾客检查结果中发现其NRA为+1.50D,对照正常值为+1.75~+2.25,就认为其“不正常”,而盯着这0.25D的异常大做文章。正确的做法应该以结合其他的“更异常”的检查结果做主要判断依据。
5.
对于发现的多种视功能异常,在制定训练方案时也要“先抓主要矛盾”。比如同时发现同时存在调节灵活度差和集合不足,而调节灵活度的检查结果远低于正常值,“更异常”。就先加强调节灵活度的方面的训练并同时做集合方面的训练。